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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服勤管理專區

公務員服勤管理專區

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發布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),相關工時規定重點如下:   

工作性質

工時規範

特殊情形

搶救重大災害、

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

辦理重大專案業務

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正常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。

一、因有急迫必要性,且機關(構)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。

二、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,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、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,其他機關(構)經主管機關同意,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。

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

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正常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。

輪班輪休

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正常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。更換班次時,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。

對於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如有相關疑義者,可電話洽詢人事室。

成大醫院總機:06-2353535

承辦人員及分機:柯小姐(2045)、徐小姐(2048)、蔡小姐(4918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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